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翁國彬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261 元(計算式:263,088元+24
,173元=287,2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再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1,545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500 元(計算式:
1,000 元*1/2=5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
1,0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0 段
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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