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0年度,178號
TNDM,90,交附,178,200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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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蔡峰銘
        丁○○
        蔡莊玉
        乙○○○
  兼 右 四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田 幸 艷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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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