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814號
PCDM,102,聲,3814,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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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14號
聲 請 人 王全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
第1823號),聲請人聲請變更准予停止羈押之保證金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法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下同)20萬 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0 弄00號之住處(聲請意旨誤載為責付),惟伊家境清 寒,經濟能力無法支付如此龐大的保證金,進而無法蒐集對 自己有利之證據以進行公平之訴訟攻防,請求法院准許降低 具保金額,以期能得到公平之訴訟審理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9 月13日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 條第 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均 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各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 罪,被告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對於國家社會之危害至為重 大,被告面臨此等嚴峻之刑事訴訟程序,有事實足認有高度 逃亡之可能性,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3 款之羈押原因,考量客觀上並無證據顯示聲請人在境外 有財產、事業或家人,而有潛逃境外之情形,準此,本院裁 定被告已坦承犯行,如能覓保確保到庭接受審理,則暫無羈 押之必要,而命被告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新 北市○○區○○街000 巷000 弄00號之住所,惟被告經候保 後覓保無著,則本院復裁定其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 要件,則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查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所 生危害嚴重,刑事責任亦重,依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 賣第二級毒品情節,及對社會治安危害性非輕,聲請人既能 籌措資金購買毒品而為販賣,自無以家裡經濟負擔甚重為由 ,請求降低保證金額,本院考量聲請人的犯案情節、犯罪所 生危害、家庭狀況等一切情形,認聲請人如未能具保20萬元 之保證金額,尚不足造成聲請人心理的強制性,以促使其遵 期到庭接受審判,是聲請人請求酌減保證金額,自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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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