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706號
PCDM,102,聲,3706,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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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春中
被   告 林國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687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春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春中因被告林國龍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102 年度執字第7330號),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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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