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671號
PCDM,102,聲,3671,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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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永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永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 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4日送 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9 月4 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古永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 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後,於100 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 年6 月23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4 月 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 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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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