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豐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緝字第1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豐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豐碩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一般人無故取得他 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 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其所申設之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不明成年人士使用,將有被詐欺集 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之虞,惟仍基於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前之某日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 重中山路郵局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三和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提款卡、密碼」 ,應予更正),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 嗣該某成年人士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三重中山路郵 局帳戶、永豐銀行三和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詐 騙時間,各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 附表所示之人各自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 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揭三重中山路郵局帳 戶或永豐銀行三和分行內,旋即遭不明成年人士提領殆盡。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分別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 經羅時鈞、郭子柔、杜夢釗、賴宛伶、陳志杰訴由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楊豐碩固坦承上揭三重中山路郵局帳戶、永豐銀行三和 分行帳戶均為其本人所申設,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 之犯行,辯稱:上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已於101 年8 月24 日補發後,隔1 日晚上就遺失,伊不清楚為何別人會知道提 款卡的密碼,遺失後於101 年8 月25日早上有去報遺失云云 。經查:
㈠上揭三重中山路郵局帳戶、永豐銀行三和分行帳戶均係被告 所申設之事實,有中華郵政股份公司101 年10月18日儲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開戶資料、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 中心101 年10月17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開戶資料 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2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 ),應堪認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 間,遭不明成年人士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致其 等各自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揭2 帳戶內,旋即遭不明 成年人士提領殆盡等情,亦經證人即告訴人羅時鈞、郭子柔 、杜夢釗、賴宛伶、陳志杰、被害人即鄭婧妤、張芯瑜、陳 暐智、陳泰祥、沈怡均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告訴人部分見偵 卷第4 頁至第5 頁、第6 頁至第8 頁、第12頁至第13頁、第 14 頁 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20頁;被害人部分見偵卷第9 頁至第9 頁反面、第10頁至第11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23 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25頁反面),復有被告上揭三重中 山路郵局帳戶、永豐銀行三和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見偵卷第34頁、第37頁至第38頁)、告訴人及被害人提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或匯款單據或網路交易明細查詢 頁面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5頁、第50頁、第53頁、第 59 頁 、第66頁、第72頁、第78頁、第84頁、第90頁、第97 頁),堪認被告上揭2 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所使用,詐騙如 附表所示之人轉帳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旋由詐欺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等情,至為灼然。
㈡被告雖執前詞置辯。惟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關乎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印鑑章、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故一般人均 有妥善保管、使用自身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基本 認識;又依一般社會大眾使用金融帳戶之經驗,大多依賴大 腦記憶提款卡密碼,而不在任何物體上標示或載明密碼,縱 令記性不佳,確有書寫密碼之必要,一般人為維護自身權益 ,亦知曉應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分別存放,避免存摺或提 款卡一旦失竊或遺失時,金融帳戶內之款項極易遭他人依憑 垂手可得之密碼、提款卡或存摺、印鑑章即可輕易盜領,甚 或遭詐欺集團不法利用,致令無從控制、估量風險與損失。 然本件被告卻隨意將存摺、提款卡及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 證件共同置放一處且隨身攜帶外出,其所為誠已明顯悖於一 般人審慎管理金融帳戶之社會常情,洵堪置疑。又一般人欲 使用提款卡領取款項,須於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上 依指令操作,並輸入正確之密碼,方可順利領款,若輸入錯 誤之密碼達一定次數,會因此暫時扣留提款卡;而金融帳戶 之晶片提款卡密碼為千變萬化之數列組合,是若非經帳戶所
有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告知提款卡密碼之情形,單純拾獲他人 遺失之存摺與提款卡之人,欲隨機輸入正確之提款卡密碼進 而領取款項,機率實微乎其微。由此可知,本件應係被告主 動將上揭2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欺集團成員, 該詐欺集團成員始能輕易以提款卡領取因詐騙所獲之款項。 ㈢復審酌金融帳戶可與帳戶所有人之真實身份相聯結,故金融 帳戶之申設個人資料為檢、警機關追查犯罪行為人之重要線 索,詐欺集團成員為避免查緝,於下手實施詐騙前,自會先 取得與自身無關聯且安全無虞之金融帳戶,以供被害人匯入 款項及提領之用;再金融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一旦遺失或失 竊時,金融機構均有提供即時掛失、止付等服務,以避免存 款戶之款項被盜領或金融帳戶遭不法利用。詐欺集團成員既 有意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工具,為避免詐欺得手之資金因 掛失、止付遭到凍結而無法提領,當無甘冒風險,利用隨時 會遭存款戶掛失而無法使用之帳戶之理。經查,被告於偵查 中雖辯稱:曾於101 年8 月25日上午至三重稅捐處旁之郵局 報遺失云云,然上揭2 帳戶除均曾於101 年8 月24日辦理存 簿掛失補發外,並無其他掛失紀錄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02 年8 月15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申請書、永 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2 年9 月6 日作心詢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申請書各1 份足憑(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 17頁、第22頁至第23頁),是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上 揭2 帳戶,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期間內,並未經被告為掛失、 止付之手續,堪認確係由被告交付上揭2 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並承諾不立即或待詐欺集團使用完畢後方辦理掛 失、止付手續,該詐欺集團成員始敢以之作為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之轉帳匯款帳戶。
㈣又金融帳戶乃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通,且為 個人參與經濟活動之重要交易或信用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 ,故一般人均會妥善保管,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況近年來 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實行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等犯罪案件 層出不窮,並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政府機構多方宣導。且 向銀行申辦個人金融帳戶並未設有嚴格之資格限制,一般人 均能輕易申辦,故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向他人 蒐集或取得金融帳戶,帳戶所有人應有該蒐集或取得金融帳 戶者可能藉以從事不法犯行並試圖隱藏真實身分之懷疑或認 識,實為心智成熟、具通常智識程度之一般人所可揣知。本 件被告於案發時既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依其智識程度、判 斷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素不相識之陌生人,既無正當 合理之理由,卻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則於其交付金融帳戶之際,應可預見他人可能任意使用其金 融帳戶作為詐騙之工具,進而導致被害人轉帳匯款至其帳戶 之危險。另參以被告自陳上揭2 帳戶之遺失時間前,存款僅 各為100 元、0 元,嗣於101 年9 月10日之後,即均有多筆 詐欺所得款項進出,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以觀,實與詐欺集 團常見之詐騙情節相符,益徵被告交付上揭2 帳戶予不明成 年人士之際,實已預見詐欺集團有可能使用其上揭2 帳戶以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
㈤綜上所述,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如附表所示之人亦有受詐欺而匯款至被告上揭2 帳戶之客 觀事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75年度臺上字第 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 決參照)。經查,被告依卷內事證僅有提供上揭2 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之事實,並無其他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是被告所為僅係參與詐 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 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 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同時、同地一次提供上揭2 帳戶予詐 欺集團成員,僅屬單一之幫助行為,而其以單一之幫助行為 ,助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成功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係以一 行為觸犯10個相同罪名,而成立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詐騙集團盛行,竟仍提 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為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 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 交易秩序,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向上追查詐騙集團之真實身 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兼衡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如附表所示 之人財產損失之程度、交付帳戶之數目;暨其犯罪後否認犯 行,迄未賠償予如附表所示之人或與之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姓名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 │ │ │(新臺幣)│ │
├──┼───┼──────────┼─────┼─────┼─────┤
│1 │羅時鈞│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0│1萬6320元 │三重中山路│
│ │(告訴│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日下午2時 │ │郵局帳戶 │
│ │人) │偽訊息,告訴人於101 │21分許(聲│ │ │
│ │ │年9月10日,上網瀏覽 │請簡易判決│ │ │
│ │ │該訊息,因而陷於錯誤│處刑意旨誤│ │ │
│ │ │匯款。 │載為30分,│ │ │
│ │ │ │應予更正)│ │ │
├──┼───┼──────────┼─────┼─────┼─────┤
│2 │郭子柔│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0│2380元 │同上 │
│ │(告訴│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日下午2時 │ │ │
│ │人) │偽訊息,告訴人於101 │40分許 │ │ │
│ │ │年9月10日上午12時許 │ │ │ │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因│ │ │ │
│ │ │而陷於錯誤而購買。 │ │ │ │
├──┼───┼──────────┼─────┼─────┼─────┤
│3 │鄭婧妤│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0│1萬5000元 │同上 │
│ │(被害│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日下午3時 │ │ │
│ │人) │偽訊息,被害人於101 │43分許 │ │ │
│ │ │年9月10日下午1時許,│ │ │ │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因而│ │ │ │
│ │ │陷於錯誤而購買。 │ │ │ │
├──┼───┼──────────┼─────┼─────┼─────┤
│4 │張芯瑜│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0│6700元 │同上 │
│ │(被害│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日晚間6時 │ │ │
│ │人) │偽訊息,被害人於101 │21分許 │ │ │
│ │ │年9月10日,上網瀏覽 │ │ │ │
│ │ │該訊息,因而陷於錯誤│ │ │ │
│ │ │而購買。 │ │ │ │
├──┼───┼──────────┼─────┼─────┼─────┤
│5 │杜孟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0│4860元 │永豐銀行三│
│ │(告訴│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日晚間8 時│ │和分行帳戶│
│ │人) │偽訊息,告訴人於101 │3 分許(聲│ │ │
│ │ │年9月10日晚間8時許,│請簡易判決│ │ │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因而│處刑意旨誤│ │ │
│ │ │陷於錯誤而購買。 │載為8 時許│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6 │賴宛伶│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0│8160元 │同上 │
│ │(告訴│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日晚間9時 │ │ │
│ │人) │偽訊息,告訴人於101 │12分許 │ │ │
│ │ │年9月10日晚間9時許,│ │ │ │
│ │ │上網瀏覽該訊息,因而│ │ │ │
│ │ │陷於錯誤而購買。 │ │ │ │
├──┼───┼──────────┼─────┼─────┼─────┤
│7 │陳志杰│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0│8300元 │同上 │
│ │(告訴│登販售電冰箱之虛偽訊│日晚間10時│ │ │
│ │人) │息,告訴人於101年9月│54分許 │ │ │
│ │ │10日晚間8時許,上網 │ │ │ │
│ │ │瀏覽該訊息,因而陷於│ │ │ │
│ │ │錯誤而購買。 │ │ │ │
├──┼───┼──────────┼─────┼─────┼─────┤
│8 │陳暐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1│1萬元 │同上 │
│ │(被害│登販售平板電腦之虛偽│日凌晨0時 │ │ │
│ │人) │訊息,被害人於101年9│42分許 │ │ │
│ │ │月10日某時許,上網瀏│ │ │ │
│ │ │覽該訊息,因而陷於錯│ │ │ │
│ │ │誤而購買。 │ │ │ │
├──┼───┼──────────┼─────┼─────┼─────┤
│9 │陳泰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101年9月11│9520元 │同上 │
│ │(被害│登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虛│日下午2時 │ │ │
│ │人) │偽訊息,被害人上網瀏│51分許 │ │ │
│ │ │覽該訊息,因而陷於錯│ │ │ │
│ │ │誤而購買。 │ │ │ │
├──┼───┼──────────┼─────┼─────┼─────┤
│10 │沈怡均│該詐欺集團成員自稱 │101年9月11│9123元 │同上 │
│ │(被害│Naballi Hill網路拍賣│日晚間6時 │ │ │
│ │人) │賣家,於101 年9 月11│50分許 │ │ │
│ │ │日下午6 時18分許撥打│ │ │ │
│ │ │沈怡均之電話,佯稱因│ │ │ │
│ │ │作業人員疏失造成一次│ │ │ │
│ │ │付清之款項變成分期扣│ │ │ │
│ │ │款,要求沈怡均至自動│ │ │ │
│ │ │櫃員機取消分期扣款云│ │ │ │
│ │ │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而依指示操作。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