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民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民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