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243號
PCDM,101,訴,1243,2013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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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振正
選任辯護人 李振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 度偵字第22238 、22652 、321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振正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9 、13之現場編號13-1、22之現場編號22-1 所 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郭振正梁世傑、李榮華、王嘉綸及吳東霖(梁世傑等人業 經本院另行審結)均明知甲基麻黃(Methlephedrine)、 假麻黃(Ps eudoephedrine)、麻黃(Ephedrine )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載之第四級毒品 先驅原料,依法不得製造;而郭振正係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 ○0 號2 樓特多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多利公司 )之負責人,而特多利公司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及出口等業 務,並在臺北縣深坑鄉(嗣於99年12月25日起改制為新北市 深坑區,下同)○○路0 段00○0 號設有拆卸廠,該拆卸場 內有多間貨櫃屋供其作業或倉庫之用;李榮華係址設臺北縣 土城市(嗣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下 同)明峰街6 巷17號4 樓安昌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昌 公司)之負責人,且為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井 田公司)之北區經理兼股東、北區經銷商,及萬泰藥品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公司)、天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天下公司)之臺北縣(嗣於99年12月25日起改制為新北 市)經銷商;吳東霖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號明大 健保藥局(下稱明大藥局)之負責人;謝政憲係址設新竹市 ○區○○街00巷0 號洋鳴藥品有限公司(下稱洋鳴公司)之 負責人。郭振正梁世傑王嘉綸、李榮華、吳東霖猶分別 為下列㈠、㈡所示之行為:
㈠、梁世傑基於製造第四級毒品之單一犯意,而郭振正王嘉綸 及李榮華分別基於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2月 間,梁世傑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號與王嘉綸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 先透過王嘉綸與李榮華接洽,並於同年月底,梁世傑向李榮 華訂購由井田公司所製造生產含甲基麻黃成分約25% 之「 甲基麻黃素錠」(起訴書誤載為「鹽酸甲基麻黃素錠」,茲 予更正,下同;又該藥品係天下公司委託井田公司製造生產



)、「鹽酸消旋甲基麻黃錠」(起訴書誤載為「鹽酸消旋 甲基麻黃素錠」,茲予更正,下同)共計約100 罐(每罐1, 000 錠,以每錠約新臺幣〈下同〉2.6 元計價)後,梁世傑王嘉綸一同駕車前往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4 樓李 榮華所經營之安昌公司,由梁世傑事先於前址屋外1 樓交付 價金27萬予王嘉綸王嘉綸並從中抽取仲介費用2 萬元,再 由王嘉綸持剩餘之25萬元前往安昌公司之地下室,交予李榮 華之助理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楊仔」(台語)之成 年男子,再由「楊仔」將25萬元交付予李榮華,「楊仔」於 收受價金後,隨即駕車引領梁世傑王嘉綸前往李榮華位於 新北市○○區○○路00號20樓辦公室之地下停車場,由王嘉 綸點收「楊仔」所交付之「甲基麻黃素錠」、「鹽酸消旋甲 基麻黃錠」共計約100 罐;又於100 年1 月間,梁世傑接 續透過王嘉綸向李榮華訂購前開「甲基麻黃素錠」、「鹽酸 消旋甲基麻黃錠」共計約295 罐(每罐1,000 錠),由梁 世傑駕車搭載王嘉綸前往前開明峰街地下室停車場,再由「 楊仔」駕車引領梁世傑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車 上搭載王嘉綸,一同前往李榮華前址辦公室之地下停車場, 由梁世傑將價金70餘萬元交由王嘉綸轉交予「楊仔」後,再 由「楊仔」轉交予李榮華,王嘉綸並當場向「楊仔」點收「 甲基麻黃素錠」、「鹽酸消旋甲基麻黃錠」共計約295 罐 。梁世傑於取得上開「甲基麻黃素錠」、「鹽酸消旋甲基麻 黃錠」後,遂於100 年1 月中旬,向郭振正借用前開位於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拆卸場內之貨櫃屋1 間, 供作其製造甲基麻黃之地點,且郭振正亦知悉梁世傑借用 該貨櫃屋之目的係為供做製造毒品之用而仍予同意出借,梁 世傑隨即以附表一編號1 至30等所示之物品為工具,以將該 等藥錠放置在塑膠桶或寶特瓶內泡水,再以加熱、溶解、過 濾、瀝乾、加入鹼片、過濾及陰乾等方式,接續自前開感冒 藥錠中萃取而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然因無法提煉出 純度較高之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而未遂(即如附表一編號 4 、6 所示之物品)。
㈡、梁世傑因前開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而積欠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不詳、綽號「大砲」或「陳董」之成年男子款項並無力償 還,遂將上情告知「大砲」,渠等因而謀議,由「大砲」再 出資購買感冒藥,交由梁世傑負責自該感冒藥提煉萃取製造 第四級毒品,以抵償梁世傑先前所積欠之債務,渠等共同基 於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梁世傑係承前開製造第四級 毒品之犯意),而明大藥局負責人吳東霖明知梁世傑等人欲 購買大量含有麻黃或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供渠等製造



第四級毒品之用,仍基於幫助梁世傑等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 犯意,於100 年5 月初,梁世傑經由綽號「黑輪」之曾昱騰 介紹而認識吳東霖,吳東霖因本身資力及管道有限而介紹梁 世傑、「大砲」與謝政憲結識,惟謝政憲因其於97年間因另 案偽造文書案件遭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下 簡稱基隆航調站)查獲後,業與基隆航調站調查人員配合查 緝製毒集團,故佯裝其可提供含假麻黃或麻黃成分之感 冒藥,遂於100 年5 月初某日,雙方相約在新竹縣竹北市某 餐廳會面後,達成約定由謝政憲販售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或麻黃成分之感冒藥予梁世傑等人,吳東霖並可從中收取 仲介買賣感冒藥之利潤,嗣於同年月9 日某時,謝政憲以其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梁世傑所持有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並以傳真方式,傳真感冒藥 訂購單予梁世傑,詢問梁世傑是否欲購買『「飛德順」(假 麻黃素含量120mg 〈起訴書誤載為「甲基麻黃素含量120MM 」,茲予更正〉)之感冒藥70盒,1 盒500 顆(起訴書誤載 為「100 盒」、「1 盒700 顆」,茲予更正),1 顆單價7. 5 元,及「柔他益」(甲基麻黃素含量120mg 〈起訴書誤載 為「120MM 」,茲予更正〉)之感冒藥20盒,1 盒700 顆, 1 顆單價7.5 元』,梁世傑於接獲通知後,亦於同日下午4 時許,回電謝政憲表示欲購買「飛德順」感冒藥70盒,梁世 傑並與謝政憲相約翌日即同年月10日下午3 時許在北二高關 西休息站第三車道見面交易,遂於同年月10日下午1 時許, 梁世傑行經新北市樹林收費站後,先致電與謝政憲聯絡確認 時間,並於同日下午3 時許到達約定關西休息站第三車道, 見面後梁世傑即交付現金約262,500 元予謝政憲謝政憲於 清點金額無誤後亦交付「飛德順」70盒予梁世傑梁世傑隨 即攜帶「飛德順」20盒前往上開貨櫃屋,並以前開㈠所示之 方式,接續提煉萃取製造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其 中假麻黃業經提煉萃取達到純度91% (即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而既遂,惟因該等成品性質上仍偏鹼,而無法供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遂於同年月13日下午3 時30 分許,在關西休息站,將前開所購得之飛德順50盒退還予謝 政憲,並取回該等退貨之款項即187,500 元。㈢、嗣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梁世傑等人上開行動電 話實施通訊監察,並分別於100 年8 月16日下午3 時許,持 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地點,扣得 該等附表所示之物品;及於同年月29日下午2 時許,經警持 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前往附表 三至六所示之地點,扣得該等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時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貳、有關證據能力部分:
一、共同被告梁世傑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之證據能力部分:因被 告郭振正之辯護人認為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 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亦未經具結而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認 :
㈠、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明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 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係屬於傳聞證據,惟基於實體 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如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以證人 身分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而其 陳述與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不符時,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經比較 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予證據能力 。不得僅因該人已到庭具結作證經交互詰問後,其審判外陳 述之瑕疵即已治癒,而當然有證據能力,仍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2 規定判斷其得否為證據。而該條所謂「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 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 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 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不得未經調 查,即憑空以警詢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尚未 及受被告之影響,認其外部狀況具有特別可信;否則警詢中 之陳述恆較接近案發時間,無異容許證人在警詢中之陳述, 恆具證據能力之不當結果。而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為證據時,則須於判決中具體說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 可信之情況及心證理由,否則即有違證據法則及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誤,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是以,共同被告梁世傑於警詢時之言詞陳述,對被告 郭振正而言,既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係 傳聞證據,且無積極證據證明有何並無法條所規定例外之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則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均應認無證 據能力。
㈡、又按共同被告於偵查程序中基於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依法 無庸具結,而檢察官依法偵訊被告,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 定,亦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然共同被告於偵查中 所供關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性質上仍屬證人之證述,於 程序上自仍應依法具結科以偽證刑責,始得作為證據。從而 共同被告嗣於法院審理程序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具結擔負偽 證罪責,且其他共同被告及其辯護人當庭對該共同被告所供 為交互詰問,其他共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亦已獲充足之保障 ,則共同被告偵查中所供關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其程序 上之瑕疵既已治癒,自應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上字第3877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則共同被告梁世傑於偵訊 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並具結在案,此有前開偵訊 筆錄及結文各3 紙(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22238 號偵查卷〈 下稱100 偵22238 卷〉第114 、143 頁、100 年度偵字第22 652 號偵查卷〈100 偵22652 卷〉㈣第65頁)在卷可稽,且 其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被告郭振正之對質及辯 護人及檢察官行交互詰問,故共同被告梁世傑於偵訊時所供 關於被告郭振正之陳述,其程序上之瑕疵既已治癒,自應具 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 條之5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 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 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 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 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 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 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 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郭振正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 準備程序,除辯護人對於同案被告梁世傑之供述及證述之證



據能力有爭執外,對於其餘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 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下 列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 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參、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振正固坦承伊將該貨櫃屋出借予共同被告梁世傑 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 並辯稱:伊並不知道梁世傑借用該貨櫃屋係為了製造第四級 毒品,梁世傑借用時,只向伊說是要擺放東西,且伊將倉庫 及大門鑰匙交給梁世傑後,伊從未進入該貨櫃屋內云云置辯 。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查獲現場之貨櫃屋並未發現製毒原料 (感冒藥錠)及製程中器具,且現場證物都放置在貨櫃屋內 側之鐵櫃、塑膠櫃及雜物堆處,故被告梁世傑係在他處製毒 ,貨櫃屋僅係擺放製毒相關器具,則被告梁世傑並未在貨櫃 屋內製毒,貨櫃屋並非製毒工廠;況被告郭振正係從事中古 車買賣、中古車零件、引擎出口之生意,若中古車之引擎出 口至國外,均須經保三總隊至案發地點即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查證後始准放行出口,而被告郭振正於100 年7 月間欲出口中古車5 部引擎至國外,於100 年7 月14日向保 三總隊申請查證符合,如被告郭振正自始即知道被告梁世傑 在案發地點製毒且提供被告梁世傑製毒場所,豈敢申請查證 ,而冒被發現製毒之情,足證被告郭振正並無幫助提供製毒 場所之犯意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郭振正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0 號2 樓特多 利公司之負責人,而特多利公司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及出口 等業務,並在臺北縣深坑鄉○○路0 段00○0 號設有拆卸廠 ,該拆卸場內有多間貨櫃屋供其作業或倉庫之用;而共同被 告梁世傑先向被告郭振正借用前址拆卸廠之貨櫃屋,並分別 透過共同被告王嘉綸向共同被告李榮華,及透過共同被告吳 東霖介紹而向同案被告謝政憲購得前揭感冒藥後,隨即至上 開貨櫃屋內,以前開方式利用附表一編號1 至30所示之扣押 物品,提煉萃取製造甲基麻黃(Methlephedrine)、假麻 黃(Pseudoephedrine )、麻黃(Ephedrine )之事實 ,業據被告郭振正坦認伊為特多利公司負責人且在前址設有 拆卸廠等語屬實,且有共同被告梁世傑王嘉綸、吳東霖、 謝政憲之供述或證述明確,並有被告梁世傑所使用之行動電 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告王嘉綸所使用之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謝政憲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



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本院100 年聲監續字第45 4號、 100 年聲監471 、417 號、100 年聲監續字第319 號、100 年聲監字第363 、253 、22 9、276 號、100 年聲監字第21 號、100 年聲監續字第117 號、100 年聲監字第247 號通訊 監察書各1 份(100 偵2265 2卷㈠第82至85頁、卷㈡第1 至 153 頁、100 偵22238 卷第36至37頁)、現場蒐證照片7 張 (板檢10 0年度聲監字第11 36 號卷第102 至105 頁)、蒐 證照片14張(板檢100 年度聲監字第418 號卷第33至39頁) 、永和分局破獲梁世傑涉嫌製毒工廠案現場勘察照片共9 張 、現場扣押物品照片共14張、現場照片共3 張及扣押物品重 量3 張(100 偵22 238卷第33至35、59至68頁)、埋伏跟監 畫面22張(100 偵22652 卷㈠第350 至361 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定書1 份(100 偵22652 卷㈣第165 至171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8 份(100 偵22 38 卷第22至23、25至31頁、 100 偵22652 卷㈠第37至44、47至49、53至57、59至62、65 至68、71至74頁)在卷可證,且有扣案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 品可佐;此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9 、11、13、22 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分別如該附表之鑑定結果欄所示,此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10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 號鑑 定書各1 份(100 偵22652 卷㈢第66至111 、198 至199 頁 )附卷足稽,是以,附表一編號2 、3 既已檢出HCI 鹽酸成 分,及附表一編號11檢出NaOH氫氧化鈉成分,以及附表一編 號1 、4 、5 、6 、9 、13之現場編號13-1、22之現場編號 22-1等物品檢出分別含有甲基麻黃(Methlephedrine)、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麻黃(Ephedrine )之 成分無訛,而前開現場編號4-1 、6-1 均檢出微量四級毒品 先驅原料" 甲基麻黃" (Methlephedrine)成分,此與井 田公司所製造生產之甲基麻黃素錠及鹽酸消旋甲基麻黃錠 所含" 甲基麻黃" (Methlephedrine)成分相同,及前開 現場編號5-1 、9-1 均檢出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成分,以及現場編號1-1 、13-1、22 -1係均檢出微量毒品先驅原料" 麻黃" (Ephedrine )成 分,因量微無法進一步分析,依該局鑑定方法之分析結果研 判:不排除同時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麻黃" (Ep hedrine )及" 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成分,或 二者其一之成分,而與美時公司所製造生產之飛德順所含" 假麻黃" (Pseudoephedrine )成分相同乙節,此有井田 公司102年5 月3 日井品字第102254 號函1 份(詳見本院卷



㈢第214 頁)、美時公司102 年6 月3 日102 (總)美字第 198 號函暨所檢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許可證 查詢1 份(詳見本院卷㈢第214 、250 至251 頁)附卷足證 ;況本案係以含低濃度之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液 體為原料,經去除其中之雜質及濃縮乾燥後以取得較高純度 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本案現場未發現有充分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證據,惟送驗液態及粉末狀證物 鑑驗出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另參酌扣押物品目錄表 內容,查獲鹽酸、氫氧化鈉等物質及攪拌、過濾等設備,認 尚符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3 月6 日檢文允字第000000 0000號函「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萃取型」製毒工廠 用以製造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乙節,亦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101 年1 月6 日北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詳見100 偵22652 卷㈣第131 頁)在卷可憑,故被告梁世傑 確於取得前開藥品後,在前址貨櫃屋,以前開方式提煉萃取 製造第四級毒品屬實。再按感冒藥錠中所含之假麻黃或甲 基麻黃,係與其他原料藥、製劑配製而成,用以治療、減 輕人類疾病,被告等人將原以感冒藥錠形態合法存在而無從 供他用之甲基麻黃、假麻黃,以加入水或酒精,予以過 濾、乾燥之方法,去除其他藥用物質,將甲基麻黃、假麻 黃成分自感冒藥中分離而以非藥用之形態存在,而可供其 他不法目的所用,其所為當屬製造毒品行為無疑。又製造既 遂或未遂之判斷標準,端看甲基麻黃、假麻黃等物質, 是否已經由過濾、乾燥等手續而自感冒藥中分離,而以不同 於感冒藥品之形態存在,與製造之產物能否供人施用、數量 之多寡無關(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857號、100 年度 台上字第3457號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之製造毒品罪,其所稱製造者,除將不具毒品成 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再加工於原含有毒品 物質之物,而改良成新毒品或優質毒品之行為在內(司法院 29年院字第2036號、31年院字第2335號、33年院字第2739號 解釋,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3638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而承前所述,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6 (即現場編號4-1 、6-1 )均檢出甲基麻黃成分,惟純度均屬微量,即純度 小於1%,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5 、9 、13、22(即現場 編號1-1 、5-1 、9-1 、13-1、22-1)均檢出麻黃或假麻 黃,而被告梁世傑取得前開井田公司所製造生產之甲基麻 黃素錠、鹽酸消旋甲基麻黃錠係每顆理論重量為100mg , 其中含主成分甲基麻黃(DL-METHYLEPHEDRINE HCL)含量 為25mg,而美時公司所製造生產之飛德順係每錠412mg 中含



有假麻黃成分120mg 乙節,此有飛德順之藥品資訊、電子 仿單內容、許可證詳細內容、詳細處方內容影本等各1 分、 鹽酸消旋甲基麻黃錠之許可證詳細內容、詳細處方成分、 藥物辨識外觀圖片、內政部藥品許可證影本各1 份、甲基麻 黃錠之許可證詳細內容、詳細處方成分、電子仿單內容、 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本各1 份、井田公司102 年5 月 3 日井品字第102254號函及美時公司102 年6 月3 日102 ( 總)美字第198 號函暨所檢附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 局之許可證查詢各1 份(本院卷㈢第172 至180 、181 至18 4 、250 至251 頁)在卷足參,是以,未經提煉萃取前,前 開甲基麻黃素錠、鹽酸消旋甲基麻黃錠所含甲基麻黃成 分係25% (即25mg/100mg),及飛德順所含假麻黃成分係 約29% (即120mg/412mg ),然經被告梁世傑以前揭方式提 煉萃取出甲基麻黃之純度約小於1%,而假麻黃之純度( 即現場編號9-1 )達約91% ,堪認被告梁世傑透過被告王嘉 綸自被告李榮華處取得之前開甲基麻黃素錠、鹽酸消旋甲基 麻黃錠,經其提煉萃取之甲基麻黃純度甚低,自難謂已 改良萃取出純度高之優質毒品,而透過被告吳東霖介紹向被 告謝政憲處取得之飛德順,經其提煉萃取之假麻黃純度甚 高,顯已達既遂之程度無訛。
㈡、至被告郭振正雖猶執前詞辯解,然本院認被告郭振正於出借 該貨櫃屋予共同被告梁世傑使用時,已知悉該貨櫃屋係供作 為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用乙節,有以下證據足資證明:1、徵諸被告郭振正於偵訊時供稱及證稱:扣案物除手機是我的 外,其餘均是梁世傑的,我懷疑是萃取麻黃素使用,因為梁 世傑要我幫他媒介買感冒藥,說什麼25% 不行,要60% 才行 ,我知道他要製毒,所以我跟他說不要在我的拆解廠的貨櫃 屋內製毒;我沒看過梁世傑在貨櫃屋內製毒,但因貨櫃屋很 熱冷氣機又故障,梁世傑從置放貨櫃屋後,我碰到他至少每 個禮拜到貨櫃屋兩至三次,這是不算我沒有碰到的,因為梁 世傑有貨櫃屋鑰匙,他可以自由來去,當初他說要貨櫃屋鑰 匙比較方便,因為他有時候晚上11、12點會去貨櫃屋,所以 我就給他鑰匙,貨櫃屋那麼熱,又沒冷氣,他待那麼久,再 加上他叫我買感冒藥,我才知道他在製毒;我幫梁世傑找到 感冒藥來源,他們有接洽,但我不知道他們有無成交等語( 詳見100 偵22238 卷第84至8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梁世傑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向郭振正借該貨櫃屋,我把 製毒器具擺在該貨櫃屋;我跟郭振正要求過媒介買感冒藥, 我請郭振正幫我問看看有無認識的藥商或業務員,他說他只 能幫我注意看看;郭振正知悉我擺放上開器具後,有軟性要



求,並說這樣會害到他;我跟郭振正借貨櫃屋前,有要郭振 正介紹可以購買感冒藥的管道等語(詳見100 偵22238 卷第 88 頁 、100 偵22652 卷㈣第56、57頁、本院卷㈡第220 頁 反面、第221頁)大致相合。
2、又揆諸共同被告梁世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與被告郭振正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有以下之 通聯情形:
⑴、於99年11月30日15時:
梁世傑(下稱梁):郭董,我阿枝,你不是說有產品名稱? 郭振正(下稱郭):對。
梁:哪一個產品名稱?
郭:沒有,他是說藥劑的名稱。
梁:就那個名稱,就在上面,不是有三個字?
郭:那就照那個打就對了。
梁:不要有公司名稱就好了。
郭:公司不會呀。
梁:對,公司名稱就對了,我剛跟人家見面談好了,就像我 昨天跟你講的這樣,就等你,等你弄好了,就馬上弄這 樣。
郭:好。
梁:好,我等你電話。
(100聲監418卷第53頁)
⑵、於99年12月4日23時17分13秒: 梁:怎麼不是你接的,我朋友有跟你講嗎?
郭:還沒,他大概有講,要錢,說錢沒問題,但是好像不便 宜。
梁:你問清楚。
郭:我會問清楚,等下打給你。
(100聲監418卷第56頁反面)
⑶、於99年12月5日0時12分29秒:
郭:阿枝,我剛跟八哥聯絡,他說你們雖然東西不要去,他 說還是要寄樣品過去。
梁:沒關係。
郭:對呀,我說感冒藥沒關係,我跟他講,反正東西寄過去 ,東西也沒去,沒關係,買一盒寄過去。
梁:明天去找你。
郭:好。
(100聲監418卷第56頁反面)
⑷、於99年12月6日23時33分22秒: 梁:郭老闆怎麼了?




郭:我下午打給你,你現在才回我電話,我要問你,我要跟 那邊談,你談的結果?
梁:我今天才跟人家談。
郭:結果呢?
梁:明天才會知道,結果只有兩種,一種我先花,一種叫他 先拿出來,我明天才知道。
郭:我明晚才能確定,但我今天晚上要答應他錢沒有問題。 梁:你要給作業時間。
郭:對呀,我先答應他沒問題,看何時給再說。 梁:對。
(100聲監418卷第57頁)
⑸、於99年12月10日14時15分15秒: 郭:他有找到一個021的,不知有一樣嗎?我去內湖。 梁:晚上我拿給你,我在宜蘭特見,跟蘇炳。
郭:你樣品要記得拿來,我晚上聯絡了。
梁:我晚上去找你。
郭:我要去過去。
梁:好。
(100聲監418卷第57頁)
⑹、於100年1月17日12時15分47秒: 郭:阿枝喔! 你說那「葯」有事馬上付定金嗎? 梁:對阿!要確定阿!
郭:確定以後就一定有嘛?
梁:當然阿!
郭:你可以幫我借120萬嘛?
梁:那有可能!
郭:你幫我借120 萬我這幾天趕過去大陸把事情趕快處理好 ,我就有辦法過去了!
梁:我又不是「擴A」他才有那麼利害!
郭:你那個不是十天的嗎?
梁:他那個現在不能借那麼多,只能借30萬而已! 現在要過 年了誰敢這樣借。
郭:你幫我問一下30萬,有的話我明天就過去。 梁:我問一下。
(100聲監418卷第65頁反面)
⑺、於100 年1 月25日12時47分20秒: 郭:還欠二十萬請問一下我今天要!
梁:我盡量問!
郭:我跟人家約過年後要過去大陸!
梁:我連絡看看!




郭:你要的「藥」我已經叫人家問好了,我直接過去那邊跟 他們講!
梁:沒關係阿!我先聯絡!
郭:再麻煩你!
(100聲監418卷第69頁)
⑻、於100 年2 月14日16時16分16秒: 梁:你哪個時候要出去?
郭:明天下午!
梁:我確定一下!我會緊張!
郭:不要緊張!你放心!
梁:你也放心!就跟我那天講的一樣沒有問題! 郭:好阿!
梁:你就盡量去跟人家接觸、跟人家談好不好! 郭:好!
(板檢100聲監418卷第80頁反面)
⑼、於100年3月19日0時14分15秒: 郭:你要的東西我有一個朋友他有,你有興趣跟他談一下嗎 ?
梁:還是我晚一點去公司找你!
郭:好啊!看幾點?
梁:八九點!
郭:好!你要過來的時候再打給我!
梁:好!
(板檢100聲監909卷第45頁)
⑽、於100年3月22日21時49分50秒: …
郭:不會! 我算一下! 明天就那天我帶你去跟我那個朋友講 那個,他明天也會來,差不多兩三點會來,他那邊好像 有好消息!
梁:好!那我明天差不多時間去找你!
郭:好。
(板檢100聲監909卷第46頁)
(11)、於100年3月23日14時32分57秒: 梁:你不是說你那個同行的會過來!
郭:我忘記跟你說了,我有打電話給他,他說晚一點會回來 ,他又繞去臺中還沒回來,要明天才會過來!
梁:好!
(板檢100聲監909卷第47頁)
(12)、於100年3月23日21時37分36秒: 梁:好了沒有?




郭:他說要拿來給我沒有過來,我明天早上一定給你! 梁:你這樣我很難跟人家交代,你海外的那個也沒有! 郭:我還在聯絡!
(板檢100聲監909卷第47頁)
(13)、是以,被告郭振正與被告梁世傑至少於99年12月間已開 始談論被告梁世傑委由郭振正媒介購買感冒藥之事,復 於100 年7 、8 月間,被告梁世傑又委請被告郭振正代 為尋找可購買有25% 麻黃素含量之感冒藥管道,被告郭 振正介紹其至宜蘭地區購買,並知悉被告梁世傑購買該 感冒藥是要萃取麻黃素乙節,業據被告郭振正於警詢及 偵訊時供述明確(詳見100 偵22238 卷第13至14、84至 85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梁世傑證述之情節相合, 並有100 年7 月25、27、28日監聽譯文(詳見100 偵22 238 卷第38至41頁)在卷足稽,益徵被告郭振正知悉被 告梁世傑尋找感冒藥係為提煉萃取第四級毒品之用。3、再者,雖被告郭振正辯稱:伊於100 年7 月8 或10日始將該 貨櫃屋出借予被告梁世傑使用云云,惟參酌證人梁世傑於偵 訊時證稱:100 年1 月我把製毒器具擺在貨櫃屋,因為我有 貨櫃屋鑰匙及鐵捲門遙控器等語(詳見100 偵22652 卷㈣第 56、57頁)明確,且被告梁世傑於100 年1 月中旬已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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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昌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鳴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