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3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子勝原名鄭春秋 劉芳秀 劉芳伶上 二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斌律師被 告 陳水樹 吳美玲上 二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律師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被 告 郭格松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3時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紹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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