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陳崇義
董俊麟
董俊佑
洪平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娥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778,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