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63號
CHDV,102,補,463,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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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陳崇義
      董俊麟
      董俊佑
      洪平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娥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778,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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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