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504號
CHDV,102,司票,504,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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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藍淑宜
上列聲請人藍淑宜因與相對人盧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藍
淑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盧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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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