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98號
CHDV,102,司票,498,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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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楊需田
上列聲請人楊需田因與相對人后港福德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楊需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后港福德宮是否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抑或非
  法人團體,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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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