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58號
CHDV,102,司拍,158,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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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金英等四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九聖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伍坤木、OPEN INVESTMENTS LIMITED及相對人李金
  英提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如否,則請陳明於
  何年月日向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九聖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伍坤木、相對人李金英催告清償系爭債務,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金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務人伍坤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
  人戶籍登記謄本(以上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登記事項)各乙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九聖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
  登記事項)各乙份。
四、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最近三個月)及彰化縣彰化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
  記謄本(最近三個月)正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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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