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896號
CHDV,102,司促,11896,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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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96號
債 權 人 蔡昌德
上列債權人蔡昌德因與債務人昱輝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蔡昌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昱輝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戴騰輝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二、若有公司解散之情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参辦(未選
  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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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