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580號
CHDV,102,司促,11580,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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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江萬益
債 務 人 江春輝
債 務 人 江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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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