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538號
CHDV,102,司促,11538,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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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偉翰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偉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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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