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251號
CHDV,102,司促,11251,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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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51號
債 權 人 黃國名
上列債權人黃國名因與債務人維瓦第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黃國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維瓦第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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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瓦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