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215號
CHDV,102,司促,11215,201309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黎煥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