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084號
CHDV,102,司促,11084,201309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鄭建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本金叁萬伍仟壹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