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764號
CHDV,102,司促,10764,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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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764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住台南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蕭偉元  住彰化縣溪湖鎮○○里○○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希容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顏希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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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