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春熹
複代理人 許麻
債 務 人 蕭豪珈
債 務 人 林寶鑾
一、債務人林寶鑾在繼承被繼承人蕭文謙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蕭豪珈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
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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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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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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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6,248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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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8,760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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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8,814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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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6,007元 │101年11月16日 │2.83 │1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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