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5號
CHDV,101,重訴,15,2013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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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錫銘
     吳錫銅
     吳錫璋
     吳文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鎔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98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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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