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謝錫琛訴訟代理人 陳玉嚥被 告 張榮源(張進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張文龍被 告 張勝龍 張福龍 張恒龍 張景龍 張蔡豊品 陳張彩雲 簡張彩玉 蔡張彩連 張彩華 呂張彩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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