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7號
CHDV,101,訴,197,2013091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吳綉鸞 住彰化縣大城鄉○○村○○路00號
     葉文賓  住同上
     葉明珠  住同上村南平路143號
     葉嬋娟  住彰化縣溪州鄉○○村○○路00巷00號
     葉晋武  住台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2
          前列五人送達代收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重光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9萬
元,應徵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