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25號
CHDM,102,附民,125,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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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大東海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被   告 林美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九六五號業務侵占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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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東海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