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大東海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
被 告 林美儀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易字第九六五號業務侵占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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