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391號
CHDM,102,聲,1391,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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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仁
具 保 人 鄭峻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峻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鄭峻安於民國101年10月8日繳納現 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 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於101年10月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有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影本各1紙可稽。嗣受刑人確 經傳喚及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 案接受執行等情,業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執行卷宗無誤,而受刑人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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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