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302號
CHDM,102,聲,1302,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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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挽中
      林忠毅
      林文吉
      鄧炳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943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挽中林忠毅林文吉鄧炳輝 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94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所查扣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 財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屬實, 可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係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規定之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均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宣告沒收。是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 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數量/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所/ 持有人│
├──┼────────┼──────────────┼─────┤
│一 │碗公 │1 個 │張挽中
├──┼────────┼──────────────┼─────┤
│二 │骰子 │3 顆 │張挽中
├──┼────────┼──────────────┼─────┤
│三 │賭資 │100 元 │張挽中




├──┼────────┼──────────────┼─────┤
│四 │賭資 │100 元 │林文吉
├──┼────────┼──────────────┼─────┤
│五 │賭資 │900 元 │鄧炳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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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