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2年度,30號
CHDM,102,智簡,30,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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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撤緩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育民共同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謝育民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 第1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1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明知「CHANEL」、「 BVLGARI 」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字樣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分別獲准取 得使用於耳環、珠寶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並仍在附表所示 之商標專用期間,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 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 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 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圖樣,亦不得於明知所購得之物品係 仿冒該等商標之商品之情形下,仍為販賣之行為。詎謝育民洪婉真(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 6129號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物品之犯意聯絡,由謝育民於民國100 年6 、7 月間某日自 大陸地區廣州荔灣珠寶集散地,以1 副耳環約新臺幣(下同 )800 元,1 副墜子約900 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人購買附表所示物品而輸入臺灣,並自100 年7 月間某日 起,推由洪婉真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000 號8 樓住 處內,利用該處之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以帳號「winnie2032 0 」於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上開「CHANEL 」、「BVLGARI 」字樣及圖樣商標之仿冒商品訊息,供不特 定人上網購買而陳列,並提供洪婉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彰化南郭分行帳戶(局號:0000000 號,帳號:0179873 號)及國泰世華銀行西臺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供顧客匯款給付價金之用,待顧客付款後,再由謝育民 寄出。嗣經警方於101 年1 月7 日晚上11時許,佯裝顧客在 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下標購買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 對(即附表編號1 之仿冒商品),並於101 年1 月8 日凌晨 1 時47分3 秒匯款2000元後,由謝育民郵寄送達上開商品, 嗣經警送鑑定發現上開耳環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進而向本



院聲請搜索票,而於101 年3 月28日下午2 時許,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前往洪婉真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育民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賴麗玉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洪婉真 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 索資料2份、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仿冒「CHANEL」及「BVLGRAI」商標鑑定證明書、PCHOME 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IP位址登入紀錄表、中華電信數據 CRIS查詢單、通聯調閱查詢單及洪婉真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 本各1份及扣案物及現場查獲照片9張在卷可稽,此外,復有 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 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 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後法定刑雖未變更,惟修正 後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96 條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 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 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 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商標法第97條修正理由第1項至第4項 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
四、核被告謝育民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 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上開仿 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洪婉真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 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 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 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



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 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自100 年6 、7 月間某日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起,至101 年3 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犯罪期間雖持續一段 時間,惟其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於密接之 時間、地點,反覆為之,是被告所為應係集合犯,僅論以一 罪即為已足。又被告所為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所享有之複數商標權,應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本案係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喬裝買 家與共犯洪婉真交易,該員警既係出於辦案之需要向共犯洪 婉真佯稱購買仿冒商品,因購買之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事 實上不能完成買賣,自難認被告所為已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行為;又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共犯洪婉真有出賣 該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是被告之上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 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認被告已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 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爰審酌商標有辨識 商品來源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 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 效,被告為貪求小利而陳列仿冒前揭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 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 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 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造成國際形象之受損, 實應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 及仿冒商品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 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5 項參照),準此,倘主刑與從刑均已修正,經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就主刑比較結果,應適用最有利之修正前舊法時,依 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



一律適用修正前之舊法(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526號、 第17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關於沒收之從刑,自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查扣案 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為被告本案所販賣之物,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 清單1紙在卷可稽,均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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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侵害之商│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限 │
│號│ │ │標名稱 │ │證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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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CHANEL耳環 │1對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人造珠寶及人│108年3月31日│
│ │ │ │ │股份有限公司│ │造珠所所鑲製│ │
│ │ │ │ │ │ │之戒指、手鍊│ │
│ │ │ │ │ │ │、項鍊、胸針│ │
│ │ │ │ │ │ │、耳環、耳環│ │
│ │ │ │ │ │ │夾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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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BVLGARI墜子 │1個 │BVLGARI │義商普魯嘉里│00000000│由貴金屬及半│109年11月30 │
│ │ │ │ │公司 │ │貴金屬與寶石│日 │
│ │ │ │ │ │ │製成之加工或│ │




│ │ │ │ │ │ │部分加工、古│ │
│ │ │ │ │ │ │典式及現代式│ │
│ │ │ │ │ │ │之珠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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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