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告 訴 人 社團法人彰化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法定代理人 吳潛淵
告訴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洪嘉鴻律師
吳研芳(原名:吳貴美)
被 告 江冠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莊富荏
謝美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律師
曾耀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扣押物保存方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所有存放於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信託」帳號(營利事業證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 000-00000-0 )之信託款項(含孳息)計新臺幣(下同)10 21萬3628元,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98年7 月 1 日彰檢文溫98核交45字第27262 號函函囑查扣。茲與臺灣 土地銀行員林分行間之信託契約,將於102 年10月31日屆滿 ,而期滿後,雙方不再續約,為免法律關係紛雜,爰請法院 同意前揭信託款項「比照」同案查扣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款項,於信託契約期滿後,轉存放於「 活期存款帳戶」續為查扣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變更扣押物保存方式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稱:「本行於97年10月14日與彰 化縣新世紀老人福利會簽訂信託契約,為便利本行管理信託 財產需要,茲依據信託契約第3 條約定,以本行名義開立信 託專戶,信託存續期間至102 年10月31日屆滿,信託專戶初 始信託財產1000萬元,嗣於98年7 月1 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函囑本行查扣該信託財產在案,另該會於100 年5 月間檢具經主管機關核准更名及完成法人變更登記之文件, 向本行申請變更名稱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本院依 據前揭文件資料同意辦理,並陳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案信託財產截至102 年8 月22日止全數以活期存款存於 本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 信託帳戶內,有關信託存續 期間至102 年10月31日屆滿時,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未解除扣押前,尚不得辦理返還作業,縱未再續約,本行仍 將以上開信託帳戶繼續保管該筆款項及孳息。」有臺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9 月4 日總信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七第88-93 頁),是該扣押物縱因 信託期間屆滿亦仍在同一信託帳戶內由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 行繼續保管中,不因信託契約未續約而影響其權利,聲請人 所為變更扣押物保存方式之聲請,核無必要,其所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