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92號
PTDV,102,補,292,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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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蕭朝和
      周進華
被   告 東港鎮大鵬灣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
代 表 人 周陳美貴
被   告 東港鎮大鵬灣自辦市地重劃會
代 表 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
77 條 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分別為「確認被告與曾宜
男等50人就屏東縣東港鎮○○段000 ○00000 ○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及「確認100 年4 月20日屏東縣東
港鎮大鵬灣自辦市地重劃會招開之會議決議無效」,該兩項聲明
間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應合併計算價額。是第一項聲明係以系
爭土地之買賣關係為訴訟標的,應依卷附系爭土地之買賣移轉契
約書總價金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新台幣(下同)7,113,035 元(
計算式:1,463,264+1,819,848+1,336,572+2,256,426+236,925=
7,113,035 元)。又確認會議決議無效部分,性質上屬財產權訴
訟,且依原告所提卷內資料尚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參以前
開法條規定,應以165 萬元計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
8,763,035 元(計算式:7,113,035+1,650,000=8,763,035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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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