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被繼承人彭王春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彭王春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彭王春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5 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彭王春葉(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5年2 月19日死亡)之 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向法院聲請 公示催告、申請戶籍資料、地籍謄本、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 人財產歸屬清單及財產清查、訪查被繼承人最後設籍地址現 況以瞭解被繼承人生前遺產情形、代理申報遺產稅、辦理不 動產之遺產管理人登記、至銀行、郵局臨櫃申請被繼承人存 款餘額證明及辦理存匯款入管理人帳戶、通知債權人屏東縣 政府稅務局申報債權、公示催告期間遺產保管及查訪有無債 權人或遺贈人等事項,支出費用如下: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1,010 元、刊登公示催告登報費用1,000 元 、申請戶籍資料費用255 元、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費用80元 、申請被繼承人銀行、郵局存款證明及匯款手續310 元、申 報遺產稅支出郵資44元,以上共計2,699 元,而後尚有代辦 事項:清償債務聲請法院裁定變賣遺產、辦理債務清償及遺 產移交、陳報管理終結等事項,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報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參與分 配,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爰狀請鈞院就聲請之事項酌定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 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 、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彭王春葉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 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彭王春葉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 職權查詢101 年度司財管字第5 號民事裁定及辦案進行簿
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 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 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另據其提出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 、法院規費繳款單、登報證明、廣告費收據、被繼承人遺 產清冊、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聯邦商業銀 行、大眾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郵局收據證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屏東縣政府稅務 局申報債權函、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等件影本為證及本 院職權查詢本院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及辦案 進行簿附卷可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依聲請人編列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被繼承人 之遺產僅有坐落屏東縣鹽埔鄉○○段0000地號土地1 筆及 存款6,101 元,合計現值約37,372元,而除債權人屏東縣 政府稅務局申報債權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 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各1 紙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 又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本院於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中已明列由被繼承人彭王春 葉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 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 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 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 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 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 要費用)應以32,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