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270號
PTDV,102,司家補,270,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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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反訴原告 呂雪玲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振瑞間102 年度婚字第130
  號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離婚等之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 元。請求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之部分,係因
  財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900元,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合計應徵收費用
  新台幣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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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