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反訴原告 呂雪玲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許振瑞間102 年度婚字第130
號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離婚等之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係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 元。請求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之部分,係因
財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900元,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合計應徵收費用
新台幣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