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266號
PTDV,102,司家補,266,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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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方昱凱
      方昱程
      方昱豪
兼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方聖鈞
一、上列聲請人等4 人與相對人陳佳媗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即未成
  年子女方昱凱方昱程方昱豪各新台幣(下同)10,000元
  ,至渠等成年為止,合計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 元〈
  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3 人〉,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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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