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方昱凱
方昱程
方昱豪
兼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方聖鈞
一、上列聲請人等4 人與相對人陳佳媗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即未成
年子女方昱凱、方昱程、方昱豪各新台幣(下同)10,000元
,至渠等成年為止,合計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 元〈
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3 人〉,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