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956號
TPDV,90,除,2956,20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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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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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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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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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
│號│         │         │           │  (新台幣)  │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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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榮企業社方豐元 │台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壹萬陸仟元   │QC0九一八五八│六個│
│ │         │行        │           │        │九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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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志榮企業社方豐元 │台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壹萬陸仟元   │QC0九一八五九│七個│
│ │         │行        │           │        │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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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志榮企業社方豐元 │台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陸仟元   │QC0九一八五九│八個│
│ │         │行        │           │        │一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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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