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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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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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
│號│ │ │ │ (新台幣) │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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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志榮企業社方豐元 │台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壹萬陸仟元 │QC0九一八五八│六個│
│ │ │行 │ │ │九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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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志榮企業社方豐元 │台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壹萬陸仟元 │QC0九一八五九│七個│
│ │ │行 │ │ │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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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志榮企業社方豐元 │台北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陸仟元 │QC0九一八五九│八個│
│ │ │行 │ │ │一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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