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林王蚶被 告 林阿素 楊林金龍 宋正蘋 林明珠 盧宜春 盧彩霞 盧昱堃 林阿得 林文龍 游文海 游文中 游玉梅 林麗芬 林阿欽 林錫賓 陳鳳如 林建祥 林健宏 林其福 朱毅恆 朱志忠 朱玖泉 朱巧蓉 林坤龍 林呅 陳林月英 林黃阿西 林文鐘 林文福 陳林阿月 林端子 高林秀美 林玉華 何朝增 何清波 何清香 何美雲 何麗雪 黃國賓 林泰山 林柏夆 林柏諭 林衍潔 林金生 林秀子 林枝財 林枝興 林月鳳 吳林純羽 林月珠 林月雲 林劉素梅 黃調棟 黃英華 黃調鉬 黃西京 黃選蓮 黃思剴 黃正萬 黃偉能 黃翊綺 林銳賢 林清義 林碧秋 林娟秀 林特如 林依潔 林伯和 周林綢 張林淑梅 廖林金興 林東日 林錫聲 林添裕 羅淦淨 羅浴沂 羅正義 羅榮達 羅榮源 吳羅美雲 羅秀春 高文魁 高文寬 高麗珠 高芬英 高桂英 林許秀 林春同 林春發 林金妹 林游玉 林文龍 林春生 羅林月 林密 林花 林壬水 林高素梅 林惠美 林惠玉 林惠月 林寶珠 林武雄 林金力 林金地 林生藤 林松田 黃桂女 林世方 林世華 林雨璇 林佳樺 許祥子 陳繼宗 余錠遷 余洪基 郭余素眞 余素芬 余素月 吳林敏睿 石阿桃 林石梅桂 陳文東 陳傳南 陳叔西 石信子 江石阿完 林福添 林永松 林福來 林秀芬 林賴秀蘭 林進忠 林進義 林月嬌 吳林阿欵 林振東 林燦亮 林忠興 林念臻 宋昭偉 方婷郁 李昭德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就部分被 告未記載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裁定命原 告於10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9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佐。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亦未具狀補正部分被告之住所或 居所,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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