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張坤山
劉臣幾
陳彭色霞
陳德茂(即陳美月之繼承人)
劉秋美
李謝秋燕
王連成
莊碧
蔣石輝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坤煌
被 告
陳洪花枝(即陳美月之繼承人)
張振山
林阿煌
范如娥
彭林阿抱 宜蘭縣蘇澳鎮○○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陳德茂地址欄,應更正補載「住 宜蘭縣蘇澳鎮○○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之錯誤,應予更 正補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