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100號
TPDV,90,重訴,2100,200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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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然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彭年、周滄
  亮、甲○○、謝慶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
     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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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