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2號
ILDV,102,補,162,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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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游美玲
被   告 蔡蕙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遷讓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
稅籍證明資料所載現值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
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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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