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55號
ILDV,102,司促,5455,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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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和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和緯於民國93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4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25日
  止累計150,345元正未給付,其中61,570元為本金;88,691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45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林和緯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1570 │     │9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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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