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346號
ILDV,102,司促,5346,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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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羅五福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錦田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芷筠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芷柔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二人 之 黃吳招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瑞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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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