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羅五福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錦田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黃芷筠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芷柔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二人 之 黃吳招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瑞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