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77號
ILDV,102,司促,5177,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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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謝佳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
  其中本金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参元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
   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
   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
   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109,795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
   102年8月9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
   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
   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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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