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83號
ILDV,102,司促,5083,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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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曾怡仁
債 務 人 林秀英(即林一成之繼承人)
      林吉祥(即林一成之繼承人)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瑞瑛
債 務 人 林白金蝦(即林錦春之其一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参仟玖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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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