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暨反訴原告 黃堅庭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沈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2年8月2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補費裁定後7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7日寄存送達,並已於102 年 9月6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