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6號
102年度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字第464號、752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96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嵐犯如附表編號1-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行動電話(警澳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右下角所示第16頁照片上排左方之銀色三星牌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及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肆大包均沒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驗後餘重共肆壹點肆壹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 實
一、李國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不得非法販賣、轉讓,猶基於販賣及轉讓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犯意,先於民國101年11、12 月間以每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萬元之價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 後,於附表編號1-11所示之時間、地點,為附表編號1-11犯 罪行為欄所示之犯行。嗣經警於民國102年1月17日下午4時 10分許,在宜蘭縣三星鄉○○村○○路0段000號巷安農新村 1號前將李國嵐拘提到案,當場扣得販賣剩餘之甲基安非他 命3包,隨後警方於102年1月18日上午10時40分許持本院核 發之102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至李國嵐位於宜蘭縣蘇澳鎮 ○○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在該處扣得販賣剩餘之甲基安非 他命9包(共計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2包,毛重共44.616公克 ,驗後餘重共41.4128公克)、分裝袋4大包、電子磅秤1台 ,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李國嵐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中時就下述證據資料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一切客 觀情況,認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 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國嵐對於附表編號1-11所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 復有如附表編號1-11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證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甚以認定 ,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李國嵐如附表編號1-3、7-1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4-6 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又被告販 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禁藥前持有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11所示各罪,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李國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就附表編號1-3、7-1 1所示之罪均自白犯行,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李國嵐於查 獲後於警詢即陳述其毒品來源係購自宜蘭縣羅東綽號「鬥陣 仔」之人,並告知警方「鬥陣仔」所用之電話,及指認毒品 交易之地點(見警卷第8-11、24-26頁),該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查明綽號「鬥陣仔」之人即 為另案被告張暐鑫,並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 告李國嵐部分以102年度偵字第1107號提起公訴(見本院卷 第164頁),雖該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審理後, 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因販賣次數、犯罪事間或地點等起 訴範圍有記載不具體之疏漏,使法院無從確定審理範圍,被 告張暐鑫亦無從為防禦之準備,惟檢察官起訴以另案被告張 暐鑫販賣犯行均為持續一罪,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見本院 卷第184-185頁),然本件確因被告李國嵐之指述始得破獲 另案被告張暐鑫,且法院係以起訴範圍無法特定之程序判決 為之,並非就實體上認定另案被告張暐鑫並無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是本件被告李國嵐應仍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就附表編號1-3、7-11所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應依法減輕其刑,並均依刑法第70 條規定遞予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而販售具成癮性 、濫用性、侵害性之第二級毒品以營利、及轉讓第二級毒品 予他人施用,對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戕害甚鉅,惟犯後 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工作為抓鰻魚、在漁船 入港時幫忙裝卸漁獲、教育程度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11 主文欄所示之刑 ,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 臺幣(下同)6,000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警澳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右下角 所示第16頁照片上排左方之銀色三星牌Anycall行動電話,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及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4大包,均為被告所有犯本件 販賣毒品所用之物、上開行動電話1支亦為被告所有犯本件 轉讓第二級毒品禁藥罪所用之物(見本院卷第159頁),爰 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分別於所犯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 結晶8袋、白色結晶2袋、白色微黃細結晶1袋、白色偏黃細 結晶1袋,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餘重4. 0598公克、34.3968公克、1.2237公克、1.7325公克,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1021 12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120 頁),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上開毒品是施用剩下的要賣 給別人(見本院卷第159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於所犯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0條、第7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犯罪行為 │證據 │主文 │
├──┼─────┼─────┼───────────┼───────────┼───────┤
│ 1 │101年12月 │宜蘭縣蘇澳│陳再壽以其持用之門號 │1.證人陳再壽警詢陳述(│李國嵐販賣第二│
│ │22日晚上10│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102年度偵字第464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時4分許 │主巷17號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1-3頁) │徒刑貳年。販賣│
│ │ │ │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2.通訊監察譯文(102 度│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由李國嵐以1,000元價格 │ 偵字第464號卷第5頁)│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販賣重量0.2 公克之甲基│3.證人陳再壽偵查證述(│收,如全部或一│
│ │ │ │安非他命1小包予陳再壽 │ 102年度偵字第464 號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卷第14-15、148頁)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4.李國嵐警詢自白(10 │。未扣案行動電│
│ │ │ │ │ 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話(銀色三星牌│
│ │ │ │ │ 41頁背面) │Anycall、序號 │
│ │ │ │ │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00000000000000│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號)壹支及扣案│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門號0000000000│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號SIM卡壹張、 │
│ │ │ │ │ -50頁背面、53、59-61│電子磅秤壹台、│
│ │ │ │ │ 、63-65 頁) │分裝袋肆大包沒│
│ │ │ │ │6.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收。甲基安非他│
│ │ │ │ │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命拾貳包(驗後│
│ │ │ │ │ 80-81頁) │餘重共肆壹點肆│
│ │ │ │ │7.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壹貳捌公克)沒│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6 號卷│收銷燬。 │
│ │ │ │ │ 第11頁背面、47 、147│ │
│ │ │ │ │ 、156、158頁) │ │
│ │ │ │ │8.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
│ 2 │102年1月3 │宜蘭縣三星│徐世勳以其持用之門號 │1.證人徐世勳警詢陳述(│李國嵐販賣第二│
│ │日下午4時 │鄉大隱派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102年度偵字第464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33分許 │所前方400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19-19頁背面) │徒刑貳年。販賣│
│ │ │公尺處路邊│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2.通訊監察譯文(102 度│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由李國嵐以500元價格販 │ 偵字第464號卷第23頁 │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賣毛重重量約0.2公克之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予徐 │3.證人徐世勳偵查證述(│部不能沒收時,│
│ │ │ │世勳。 │ 102年度偵字第464 號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卷第29頁) │。未扣案行動電│
│ │ │ │ │4.李國嵐警詢自白(10 │話(銀色三星牌│
│ │ │ │ │ 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Anycall、序號 │
│ │ │ │ │ 40頁背面-41頁) │00000000000000│
│ │ │ │ │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0號)壹支及扣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案門號00000000│
│ │ │ │ │ 11張 │03號SIM卡壹張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 │、電子磅秤壹台│
│ │ │ │ │ 號卷第48頁背面-50頁 │、分裝袋肆大包│
│ │ │ │ │ 背面、53、59-61、 │沒收。甲基安非│
│ │ │ │ │ 63-65頁) │他命拾貳包(驗│
│ │ │ │ │6.李國嵐偵查自白 │後餘重共肆壹點│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 │肆壹貳捌公克)│
│ │ │ │ │ 號卷第81頁) │沒收銷燬。 │
│ │ │ │ │7.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6 號卷│ │
│ │ │ │ │ 第11頁背面、47 、147│ │
│ │ │ │ │ 、156-158頁) │ │
│ │ │ │ │8.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
│ 3 │101年12月 │宜蘭縣蘇澳│錢立國以其持用之門號 │1.證人錢立國警詢陳述(│李國嵐販賣第二│
│ │31日中午12│鎮進安宮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102年度偵字第464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時47分許 │方山路旁涼│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130頁背面-131頁 │徒刑貳年。販賣│
│ │ │亭 │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 │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由李國嵐以1,000元價格 │2.通訊監察譯文(102 度│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販賣重量0.25公克之甲基│ 偵字第464號卷第134頁│收,如全部或一│
│ │ │ │安非他命1小包予錢力國 │ 背面) │部不能沒收時,│
│ │ │ │。 │3.證人錢立國偵查證述(│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 號 │。未扣案行動電│
│ │ │ │ │ 卷第146-147頁) │話(銀色三星牌│
│ │ │ │ │4.李國嵐警詢自白(10 │Anycall、序號 │
│ │ │ │ │ 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00000000000000│
│ │ │ │ │ 101頁) │0號)壹支及扣 │
│ │ │ │ │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案門號00000000│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03號SIM卡壹張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電子磅秤壹台│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分裝袋肆大包│
│ │ │ │ │ -50頁背面、 │沒收。甲基安非│
│ │ │ │ │ 53、59-61、63-65頁)│他命拾貳包(驗│
│ │ │ │ │6.李國嵐偵查自白 │後餘重共肆壹點│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 │肆壹貳捌公克)│
│ │ │ │ │ 號卷第124-125頁) │沒收銷燬。 │
│ │ │ │ │7.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6 號卷│ │
│ │ │ │ │ 第11頁背面、47 、147│ │
│ │ │ │ │ 、156-158頁) │ │
│ │ │ │ │8.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
│ 4 │101年12月 │宜蘭縣蘇澳│錢立國以其持用之門號 │1.錢立國警詢陳述(102 │李國嵐轉讓禁藥│
│ │24日下午5 │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處有期徒刑陸│
│ │時32分許 │主巷17號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128頁背面) │月。未扣案行動│
│ │ │ │6403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2.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電話(銀色三星│
│ │ │ │,由李國嵐將重量不詳之│ 度偵字第464號卷第104│牌Anycall、序 │
│ │ │ │甲基安非他命(未達加重│ 頁背面) │號000000000000│
│ │ │ │標準)置於吸食器內予錢│3.錢立國偵查證述(102 │360號)及扣案 │
│ │ │ │立國當場施用。 │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門號0000000000│
│ │ │ │ │ 147頁) │號SIM卡壹張沒 │
│ │ │ │ │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收。 │
│ │ │ │ │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 │
│ │ │ │ │ 125、152頁) │ │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6 號卷│ │
│ │ │ │ │ 第11頁背面、47 、147│ │
│ │ │ │ │ 、156-157頁) │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 │
│ │ │ │ │ -50頁背面、 │ │
│ │ │ │ │ 53、59-61、63-65頁)│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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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年12月 │宜蘭縣蘇澳│錢立國以其持用之門號 │1.錢立國警詢陳述(102 │李國嵐轉讓禁藥│
│ │25日上午7 │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處有期徒刑陸│
│ │時50分許 │主巷17號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129頁) │月。未扣案行動│
│ │ │ │6403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2.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電話(銀色三星│
│ │ │ │,由李國嵐將重量不詳之│ 度偵字第464號卷第104│牌Anycall、序 │
│ │ │ │甲基安非他命(未達加重│ 頁背面) │號000000000000│
│ │ │ │標準)置於吸食器內予錢│3.錢立國偵查證述(102 │360號)及扣案 │
│ │ │ │立國當場施用。 │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門號0000000000│
│ │ │ │ │ 147頁) │號SIM卡壹張沒 │
│ │ │ │ │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收。 │
│ │ │ │ │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 │
│ │ │ │ │ 125、153頁) │ │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6 號卷│ │
│ │ │ │ │ 第11頁背面、47 、147│ │
│ │ │ │ │ 、156-157頁) │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 │
│ │ │ │ │ -50頁背面、 │ │
│ │ │ │ │ 53、59-61、63-65頁)│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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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1月1 │宜蘭縣蘇澳│錢立國以其持用之門號 │1.錢立國警詢陳述(102 │李國嵐轉讓禁藥│
│ │日上午1時 │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處有期徒刑陸│
│ │56分許 │主巷17號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130-131頁) │月。未扣案行動│
│ │ │ │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2.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電話(銀色三星│
│ │ │ │由李國嵐將重量不詳之甲│ 度偵字第464號卷第105│牌Anycall、序 │
│ │ │ │基安非他命(未達加重標│ 頁背面) │號000000000000│
│ │ │ │準)置於吸食器內予錢立│3.錢立國偵查證述(102 │360號)及扣案 │
│ │ │ │國當場施用。 │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門號0000000000│
│ │ │ │ │ 147頁) │號SIM卡壹張沒 │
│ │ │ │ │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收。 │
│ │ │ │ │ 年度偵字第464號卷第 │ │
│ │ │ │ │ 125、153頁) │ │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96 號卷│ │
│ │ │ │ │ 第12頁、47、 │ │
│ │ │ │ │ 147、156-157頁) │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 │
│ │ │ │ │ -50頁背面、 │ │
│ │ │ │ │ 53、59-61、63-65頁)│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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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年11月 │宜蘭縣蘇澳│蘇榮緯以其持用之門號 │1.李國嵐警詢自白(警澳│李國嵐販賣第二│
│ │21日晚上9 │鎮南正里南│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時15分許 │安路191號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3頁) │徒刑貳年。販賣│
│ │ │前雜貨店前│6403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 │2.通訊監察譯文(警澳偵│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由李國嵐以3,500元價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新臺幣叁仟伍佰│
│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小 │ 7頁) │元沒收,如全部│
│ │ │ │包(含袋共重約1公克) │3.蘇榮緯警詢陳述(警澳│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予蘇榮緯。 │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卷第14頁) │償之。未扣案行│
│ │ │ │ │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動電話(銀色三│
│ │ │ │ │ 年度偵字第1964 號卷 │星牌Anycall、 │
│ │ │ │ │ 第23頁) │序號0000000000│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98360)壹支及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6 號 │扣案門號092546│
│ │ │ │ │ 卷第17、34、38、 │6403號SIM卡壹 │
│ │ │ │ │ 43-44頁) │張、電子磅秤壹│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台、分裝袋肆大│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包沒收。甲基安│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非他命拾貳包(│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驗後餘重共肆壹│
│ │ │ │ │ -50頁背面、 │點肆壹貳捌公克│
│ │ │ │ │ 53、59-61、63-65頁)│)沒收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銷燬。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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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年12月 │宜蘭縣蘇澳│蘇榮緯以其持用之門號 │1.李國嵐警詢自白(警澳│李國嵐販賣第二│
│ │17日下午4 │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時56分許 │主巷巷口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4頁) │徒刑貳年。未扣│
│ │ │ │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2.通訊監察譯文(警澳偵│案行動電話(銀│
│ │ │ │由李國嵐以3,500元價格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色三星牌Anycal│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 8頁) │l、序號0000000│
│ │ │ │(含袋共重約1公克)予 │3.蘇榮緯警詢陳述(警澳│00000000號)及│
│ │ │ │蘇榮緯,並約定待蘇榮緯│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扣案門號092546│
│ │ │ │日後有錢再行支付本次價│ 卷第15頁) │6403號SIM卡壹 │
│ │ │ │金,本次交易李國嵐並未│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張、電子磅秤壹│
│ │ │ │取得價金。 │ 年度偵字第1964 號卷 │台、分裝袋肆大│
│ │ │ │ │ 第23頁) │包沒收。甲基安│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非他命拾貳包(│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6 號 │驗後餘重共肆壹│
│ │ │ │ │ 卷第17、34、38、 │點肆壹貳捌公克│
│ │ │ │ │ 43-44頁) │)沒收銷燬。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 │
│ │ │ │ │ -50頁背面、 │ │
│ │ │ │ │ 53、59-61、63-65頁)│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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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年12月 │宜蘭縣蘇澳│蘇榮緯以其持用之門號 │1.李國嵐警詢自白(警澳│李國嵐販賣第二│
│ │27日晚上10│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時52分許 │主巷巷口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4-5頁) │徒刑貳年。未扣│
│ │ │ │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2.通訊監察譯文(警澳偵│案行動電話(銀│
│ │ │ │由李國嵐以3,500元價格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色三星牌Anycal│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 9頁) │l、序號0000000│
│ │ │ │(含袋共重約1公克)予 │3.蘇榮緯警詢陳述(警澳│00000000號)壹│
│ │ │ │蘇榮緯,並約定待蘇榮緯│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支及扣案門號09│
│ │ │ │日後有錢再行支付本次價│ 卷第15-16頁) │00000000號SIM │
│ │ │ │金,本次交易李國嵐並未│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卡壹張、電子磅│
│ │ │ │取得價金。 │ 年度偵字第1964 號卷 │秤壹台、分裝袋│
│ │ │ │ │ 第23頁) │肆大包沒收。甲│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基安非他命拾貳│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6 號 │包(驗後餘重共│
│ │ │ │ │ 卷第17、34、38、 │肆壹點肆壹貳捌│
│ │ │ │ │ 43-44頁) │公克)沒收銷燬│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 │
│ │ │ │ │ -50頁背面、 │ │
│ │ │ │ │ 53、59-61、63-65頁)│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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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1年12月 │宜蘭縣蘇澳│蘇榮緯以其持用之門號 │1.李國嵐警詢自白(警澳│李國嵐販賣第二│
│ │30日下午7 │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時56分許 │主巷巷口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5頁) │徒刑貳年。未扣│
│ │ │ │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2.通訊監察譯文(警澳偵│案行動電話(銀│
│ │ │ │由李國嵐以3,500元價格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色三星牌Anycal│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 9頁) │l、序號0000000│
│ │ │ │(含袋共重約1公克)予 │3.蘇榮緯警詢陳述(警澳│00000000號)及│
│ │ │ │蘇榮緯,並約定待蘇榮緯│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扣案門號092546│
│ │ │ │日後有錢再行支付本次價│ 卷第16頁) │6403號SIM卡壹 │
│ │ │ │金,本次交易李國嵐並未│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張、電子磅秤壹│
│ │ │ │取得價金。 │ 年度偵字第1964 號卷 │台、分裝袋肆大│
│ │ │ │ │ 第23頁) │包沒收。甲基安│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非他命拾貳包(│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6 號 │驗後餘重共肆壹│
│ │ │ │ │ 卷第17、34、38、 │點肆壹貳捌公克│
│ │ │ │ │ 43-44頁) │)沒收銷燬。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 │
│ │ │ │ │ -50頁背面、 │ │
│ │ │ │ │ 53、59-61、63-65頁)│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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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2年1月4 │宜蘭縣蘇澳│蘇榮緯以其持用之門號 │1.李國嵐警詢自白(警澳│李國嵐販賣第二│
│ │日晚上11時│鎮南正里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級毒品,處有期│
│ │39分許 │主巷巷口 │李國嵐持用之門號092546│ 卷第5頁) │徒刑貳年。未扣│
│ │ │ │6403號行動電話聯繫後,│2.通訊監察譯文(警澳偵│案行動電話(銀│
│ │ │ │由李國嵐以3,500元價格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色三星牌Anycal│
│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 9頁) │l、序號0000000│
│ │ │ │(含袋共重約1公克)予 │3.蘇榮緯警詢陳述(警澳│00000000號)及│
│ │ │ │蘇榮緯,並約定待蘇榮緯│ 偵字第0000000000 號 │扣案門號092546│
│ │ │ │日後有錢再行支付本次價│ 卷第16頁) │6403號SIM卡壹 │
│ │ │ │金,本次交易李國嵐並未│4.李國嵐偵查自白(102 │張、電子磅秤壹│
│ │ │ │取得價金。 │ 年度偵字第1964 號卷 │台、分裝袋肆大│
│ │ │ │ │ 第24頁) │包沒收。甲基安│
│ │ │ │ │5.李國嵐本院自白(本院│非他命拾貳包(│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96 號 │驗後餘重共肆壹│
│ │ │ │ │ 卷第17、34、38、 │點肆壹貳捌公克│
│ │ │ │ │ 43-44頁) │)沒收銷燬。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各2份、照片 │ │
│ │ │ │ │ 11張(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464號卷第48 頁背面 │ │
│ │ │ │ │ -50頁背面、 │ │
│ │ │ │ │ 53、59-61、63-65頁)│ │
│ │ │ │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 │ │ 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64號卷│ │
│ │ │ │ │ 第12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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