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48號
ILDM,102,聲,548,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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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文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21 號),聲請人即
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林文貽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 1 條第1 項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所 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列之罪,有事 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2 年7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審理終結,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云云。
三、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衡諸被告於本件涉犯11件 竊盜犯行,以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 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 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 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 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不宜准予具保停止 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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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