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維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
47號、102年度偵字第20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
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維祥犯如附表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期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彭維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民國99年3、4 月間,在臺北市某處,向其不知情之女友陳婉綺取得其母張 碧蓮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張碧蓮合庫帳戶)、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 蘭員山內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碧蓮 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陳婉綺所涉本件詐欺罪部分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為附 表編號1至9犯罪行為欄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又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時間,為附 表編號10至11犯罪行為欄所載之侵占犯行。二、案經王玟婷、扈少林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審理中被告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維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訊問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玟婷、扈少林於警詢、偵查 時之證述、證人張碧蓮、陳婉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證人王玟婷書立詐騙經過、99年6月11日員 山郵局ATM翻拍照片、張碧蓮合庫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往 來資料、張碧蓮郵局帳戶之立帳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2份、 告訴人王玟婷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8張、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1張、告訴人扈少林提出之被告照片2張、收據1紙、 證人陳婉綺簽立之切結書1紙、告訴人扈少林郵局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及內頁資料影本、彭團烈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 侵占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犯行,先後兩次侵 占被害人扈少林交付款項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代為處理土地 買賣事務之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為接續犯而 僅論以一侵占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其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多次詐騙告 訴人王玟婷、侵占告訴人扈少林交付欲委託其辦理土地及貨 櫃屋買賣之現金,事後避不見面,迄未返還予告訴人王玟婷 與扈少林,兼衡被告目前工作為幫人種菜,每日薪資約新臺 幣1,000元,每月收入20,000多元(見本院卷第34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併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8項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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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犯罪行為 │主文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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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1 │月18日│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晚上8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時許 │動電話,詐稱其乾妹妹廖佩如│交付,處有期徒刑│
│ │ │積欠房東租金,向王玟婷借款│叁月,如易科罰金│
│ │ │,王玟婷因此陷於錯誤,於99│,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年5 月19日上午8時30分匯款 │折算壹日。 │
│ │ │新臺幣(下同)5,500元至彭 │ │
│ │ │維祥不知情之女友陳婉綺之母│ │
│ │ │張碧蓮所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 │
│ │ │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992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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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2 │月20日│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晚上8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時許 │動電話,向王玟婷詐稱邀集王│交付,處有期徒刑│
│ │ │玟婷與網友集體投資黃金,以│叁月,如易科罰金│
│ │ │及其乾妹妹廖佩如要支付房租│,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向王玟婷借款,王玟婷因此陷│折算壹日。 │
│ │ │於錯誤,於99年5月21日匯款 │ │
│ │ │24,500元(其中20,000元為投│ │
│ │ │資黃金,4,500元為房租借款 │ │
│ │ │)至彭維祥不知情之女友陳婉│ │
│ │ │綺之母張碧蓮所開立之合庫帳│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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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 │彭維祥以其所使用之MSN(帳 │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3 │月23日│號:tvtv999@hotmail.com) │不法之所有,以詐│
│ │上午10│聯繫王玟婷所使用之MSN(帳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時許、│號:we160000@hotmail.com │交付,處有期徒刑│
│ │同日晚│),向王玟婷詐稱欲向其友人│叁月,如易科罰金│
│ │上某時│購買黃金投資,向王玟婷借款│,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同日晚上再以同上理由向王│折算壹日。 │
│ │ │玟婷借款,王玟婷因此陷於錯│ │
│ │ │誤,於99年5月24日上午8時31│ │
│ │ │分、下午1時40分分別匯款 │ │
│ │ │30,000元、20,000元至彭維祥│ │
│ │ │不知情之女友陳婉綺之母張碧│ │
│ │ │蓮所開立之合庫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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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4 │月24日│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晚上6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時許 │動電話,向王玟婷詐稱其友人│交付,處有期徒刑│
│ │ │遭高利貸追債要賣黃金,向王│叁月,如易科罰金│
│ │ │玟婷借款,王玟婷因此陷於錯│,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誤,於99年5月25日上午10時 │折算壹日。 │
│ │ │51分匯款20,000元至彭維祥不│ │
│ │ │知情之女友陳婉綺之母張碧蓮│ │
│ │ │所開立之合庫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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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5 │月25 │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日至5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月27日│動電話,向王玟婷詐稱其發生│交付,處有期徒刑│
│ │間某時│車禍要與人和解,向王玟婷借│叁月,如易科罰金│
│ │日 │款,王玟婷因此陷於錯誤,於│,以新臺幣壹仟元│
│ │ │99年5月27日下午1時39分匯款│折算壹日。 │
│ │ │40,000元至彭維祥不知情之女│ │
│ │ │友陳婉綺之母張碧蓮所開立之│ │
│ │ │合庫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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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5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6 │月31日│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上午10│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時許 │動電話,向王玟婷詐稱其公司│交付,處有期徒刑│
│ │ │遭警察搜到毒品需交保金,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王玟婷借款,王玟婷因此陷於│,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錯誤,於99年6月1日上午8時 │折算壹日。 │
│ │ │13分匯款50,000元至彭維祥不│ │
│ │ │知情之女友陳婉綺之母張碧蓮│ │
│ │ │所開立之合庫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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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6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7 │月2日 │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至6月7│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日間某│動電話,向王玟婷詐稱其先前│交付,處有期徒刑│
│ │時日 │介紹之黃金投資為黑市交易遭│叁月,如易科罰金│
│ │ │警察查獲,原本警方要拘提王│,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玟婷,但其乾妹妹廖佩如願意│折算壹日。 │
│ │ │替王玟婷扛責任,需保釋金而│ │
│ │ │向王玟婷借款,王玟婷因此陷│ │
│ │ │於錯誤,於99年6月7日匯款 │ │
│ │ │17,000元至彭維祥不知情之女│ │
│ │ │友陳婉綺之母張碧蓮所開立之│ │
│ │ │合庫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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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6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8 │月7日 │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至6月9│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日間某│動電話,向王玟婷詐稱其偷渡│交付,處有期徒刑│
│ │時間 │到馬祖要還王玟婷錢,但遭警│叁月,如易科罰金│
│ │ │方查獲遣送回台灣需保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向王玟婷借款,王玟婷因此陷│折算壹日。 │
│ │ │於錯誤,於99年6月9日下午2 │ │
│ │ │時40分匯款20,000元至彭維祥│ │
│ │ │不知情之女友陳婉綺之母張碧│ │
│ │ │蓮所開立之合庫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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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6 │彭維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10│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9 │月11日│201509號行動電話聯繫王玟婷│不法之所有,以詐│
│ │下午2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時許 │動電話,向王玟婷詐稱其99年│交付,處有期徒刑│
│ │ │5月31日公司遭查獲毒品案件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中,其乾妹妹廖佩如所借保釋│,以新臺幣壹仟元│
│ │ │金中有一部分是向高利貸借款│折算壹日。 │
│ │ │,高利貸威脅當天一定要還錢│ │
│ │ │,向王玟婷借款,王玟婷因此│ │
│ │ │陷於錯誤,於99年6月11日下 │ │
│ │ │午4時11分匯款30,000元至彭 │ │
│ │ │維祥不知情之女友陳婉綺之母│ │
│ │ │張碧蓮所開立之宜蘭員山內城│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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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年4│彭維祥在宜蘭縣員山鄉大圳溝│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 │月17日│知悉扈少林欲購買農地,向其│不法之所有,而侵│
│ │、19日│表示可介紹並帶看2塊農地, │占自己持有他人之│
│ │、20日│扈少林屬意其中1塊,彭維祥 │物,處有期徒刑叁│
│ │ │稱可由其全權處理,扈少林即│月,如易科罰金,│
│ │ │於4月19日在其宜蘭縣員山鄉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枕山路96號住處交付現金170,│算壹日。 │
│ │ │000元訂金予彭維祥。彭維祥 │ │
│ │ │又於4月20 日至上開扈少林住│ │
│ │ │處告知需補18,000元之土地稅│ │
│ │ │金,扈少林即在住處以網路銀│ │
│ │ │行從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 │
│ │ │358283 號匯款18,000元至彭 │ │
│ │ │維祥不知情之父彭團烈開立之│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彭維祥取得上開金錢後,│ │
│ │ │意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 │
│ │ │異其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替│ │
│ │ │扈少林辦理購買土地事宜,將│ │
│ │ │上開款項全部侵占入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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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年4│彭維祥至扈少林上開住處,表│彭維祥意圖為自己│
│ │月27日│示可介紹貨櫃屋買賣與扈少林│不法之所有,而侵│
│ │ │,並向扈少林表示可代為轉交│占自己持有他人之│
│ │ │70,000元訂金,扈少林即立即│物,處有期徒刑叁│
│ │ │請其妻至員山郵局領取現金 │月,如易科罰金,│
│ │ │70,000元後在上開住處交付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彭維祥。彭維祥取得上開金錢│算壹日。 │
│ │ │後,意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變異其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
│ │ │未替扈少林辦理購買貨櫃屋事│ │
│ │ │宜,將上開款項全部侵占入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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