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891號
TPDV,90,重訴,1891,200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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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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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