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891號
TPDV,90,重訴,1891,200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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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叁佰零壹萬伍仟零壹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叁萬零壹佰伍拾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
     萬零壹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四)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B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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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