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朱儀豊
朱義武
朱玉霞(民國93年5月12日已歿)
朱義進
朱桂美
王朱玉里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斌濟律師
複代理人 劉紹猷律師
被 告 尤清溪
郭榮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2 月11
日所為之判決,爰依原告朱儀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朱儀豐」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儀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 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 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