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宸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碧琴
上開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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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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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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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玉如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187,635元 │FA0000000 │102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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